電梯新規6月1日實施,你關心的問題總局這樣回復?。ㄎ迨模?/h2>
發布者:管理員 發布日期:2022-03-23 15:31 瀏覽次數:
問:《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咨詢
總局專家您好!請問對于核設施使用的特種設備,其生產許可及其他生產相關監督檢查由哪個部門實施?
總局回復:核設施使用的特種設備由環保部門負責安全監督管理,建議您向他們咨詢相關政策。
02
問:還是關于對《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咨詢
問:總局,我們在執法過程中,發現一個企業使用超期未定檢的特種設備,我們執法人員在處罰選擇上有分歧,第一種意見是:直接用84條,責令停止使用特種設備,同時處3-30萬的罰款,因為這是一個完整的法條;第二種意見是:只是停用特種設備,可以不再罰款,理由是84條里面“責令停止使用特種設備”和“處3-30萬罰款”是可以選擇的。請總局給出指導意見,非常感謝!
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時,應當是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和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實施,不能只執行其中一項處罰措施。
這是對84的理解解釋,現有以下疑問: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
按照你們的解釋是“責令停止使用特種設備,同時處3-30萬的罰款”該條是同時實施。那么可不可以理解“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該條也是同時實施,即“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和“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也應該是同時具備,如果可以分開那么實施,那么你們的解釋是不是有瑕疵?請給予解釋。
總局回復:“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中,“使用”是謂語,“特種設備”是賓語,“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檢驗不合格”是三個定語,定語之間以“或者”相連表示并列、選擇,因此使用單位存在其中任意一種行為即構成違法。
03
問:如何舉報違規取得《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
請問違規取得《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舉報信郵寄到什么地址?郵編?
總局回復:舉報違法行為請到全國12315平臺(www.12315.cn)。
04
問:特種設備使用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數額和設備臺數多少有關嗎?
你好總局領導!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數額和設備臺數多少有關嗎?比如一家使用單位有使用1臺超期未檢的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另一家使用單位有使用15臺超期未檢的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就按最輕的處罰來說3-30萬,是不是都只處罰3萬,不按設備多少來定性?
總局回復:實施行政處罰時,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依法依規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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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目錄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目錄最新的文件是哪一年發的
總局回復:《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號公告)于2019年1月16日發布。
06
問:法律條文咨詢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
請問該條第一小條內容的“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該特種設備對于電梯是指電梯的定期檢驗不合格還是新裝電梯初次檢驗不合格而給與處罰?
那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73號)中第八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其中第(五)小條: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
請問這兩種處罰分別是什么情形下的處罰?
總局回復:所述規定中“檢驗不合格”包括定期檢驗不合格和監督檢驗不合格。《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種設備安全法》。
問:《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咨詢 總局專家您好!請問對于核設施使用的特種設備,其生產許可及其他生產相關監督檢查由哪個部門實施? 02 問:還是關于對《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咨詢 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時,應當是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和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實施,不能只執行其中一項處罰措施。 這是對84的理解解釋,現有以下疑問: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 按照你們的解釋是“責令停止使用特種設備,同時處3-30萬的罰款”該條是同時實施。那么可不可以理解“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該條也是同時實施,即“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和“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也應該是同時具備,如果可以分開那么實施,那么你們的解釋是不是有瑕疵?請給予解釋。 總局回復:“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中,“使用”是謂語,“特種設備”是賓語,“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檢驗不合格”是三個定語,定語之間以“或者”相連表示并列、選擇,因此使用單位存在其中任意一種行為即構成違法。 03 問:如何舉報違規取得《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 請問違規取得《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舉報信郵寄到什么地址?郵編? 總局回復:舉報違法行為請到全國12315平臺(www.12315.cn)。 04 問:特種設備使用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數額和設備臺數多少有關嗎? 你好總局領導! 05 問: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目錄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目錄最新的文件是哪一年發的 06 問:法律條文咨詢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